重庆工商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
研究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
(2021年9月修订通过)
一、总 则
(一)为全面、科学地评价在校研究生,引导和推进研究生素质教育,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二)研究生综合素质考评每学年考评一次,主要从德育素质、智育素质(课程成绩)、科研素质、社会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三)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考评得分是评定各种荣誉称号、奖学金和毕业时择优推荐等的主要依据。
(四)评定程序。按照学生自我测评,辅导员组织班级测评小组测评,学院审定并公示初评,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的程序进行。
二、测评内容和标准
综合测评成绩用“S”表示,其中
研究生一年级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S=A×0.50+B×0.25+C×0.15+D×0.10-E
研究生二年级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S=A×0.25+B×0.40+C×0.15+D×0.20-E
其中A、B、C、D、E 的涵义如以下列表所示
测评内容
|
S(总评分百分制)
|
A
|
B
|
C
|
D
|
E
|
智育素质分
|
科研素质分
|
德育素质分
|
社会工作与创新实践
|
减分
项目
|
单项占比(一年级)
|
50%
|
25%
|
15%
|
10%
|
|
单项占比(二年级)
|
25%
|
40%
|
15%
|
20%
|
|
|
单项限额分
|
100
|
100
|
100
|
100
|
|
(一)智育素质分A(满分为 100 分)
智育素质分以研究生所有已修课程的第一次成绩进行计算。
智育素质分=各门课程成绩总分÷课程门数
(每门课程成绩=本专业该门课程最高分折合为100 分后的系数*原始成绩)
(二)科研素质分B(满分为 100 分)
B=B1+B2
科研素质分包括科研活动分B1及科研成果分B2。
科研活动分B1为40分,年度内研究生参与以下其中一项科研活动计40分,未参加任何科研活动计0分。
——参与教师(不限于导师)的各类科研项目,由研究生撰写参加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并由教师签名确认;
——作为成员参与各类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
——投稿学术论文,有收稿通知或者投稿邮件截图;
——其他能够表明研究生参加科研活动的证明材料。
科研成果分B2为60分,计分范围以重庆工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
科研原始分=B21+B22+B23+B24+B25
科研成果分B2=班级研究生的科研成果最高分折合为60 分后的系数*科研原始分。
内容
|
科研素质分 B
|
B21
|
B22
|
B23
|
B24
|
B25
|
科研项目
|
授权专利和
科研成果
|
论文
|
著作
|
学术研讨会
论文
|
1. 科研项目(B21)计分标准:
立 项 级 别
|
计分标准(分/项)
|
重大项目
|
重点项目
|
一般项目
|
其他
|
国家级
|
200
|
100
|
50
|
20
|
教育部
|
150
|
45
|
30
|
15
|
国务院各部委
|
50
|
40
|
25
|
10
|
省(市)级
|
40
|
30
|
20
|
5
|
市教委
|
20
|
15
|
10
|
2
|
校级
|
4
|
(1) 科研项目在项目批准立项后,按立项年度和结题年度,各计一半分值。
(2) 各级项目的子课题,一律不计分。
(3) 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部委级科研项目、省市级科研项目可以拆分,但需要在立项书或结题书有名字,凡自行出具非正式证明的,不予认可。
(4) 在申报书、结题书中未进入正式排名的,不予计分。
(5) 每位研究生最多仅限计算 3 项科研项目(必须在申报书或结题书中有名字),科研项目类最高限制分数为 20 分。
(6) 重庆市研究生创新型课题按照市教委科研项目计分。省(市)级项目指社科联、科委、市政府政策研究室等名义下达的项目。
2. 授权专利和科研成果(B22)计分标准:
成 果 类 别 和 水 平
|
计分标准
(分/项)
|
专利
|
发明专利
|
40
|
实用新型
|
4
|
外观设计
|
1
|
软件著作权
|
软件著作权登记
|
1
|
科研成果获奖
|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
|
2000、1000、500
|
教育部一、二、三等奖
|
200、100、50
|
国务院各部委、省(市、自治区)人
民政府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
|
120、60、30
|
科技部认可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
技术特等奖、一、二、三等奖
|
50、40、20、10
|
社会公认的重要专项奖励
|
50
|
校级一、二、三等奖
|
20、10、5
|
注:
(1) 国家级奖励是指以国务院名义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和教学成果奖;
(2) 省部级奖励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社科、科技奖;
(3) 校级奖励指以学校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
(4) 专利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
3. 论文(B23)计分标准:
奖励范围
|
计分标准(分/篇)
|
源刊论文
|
A0 级期刊论文
|
1500
|
A1 级期刊论文
|
170
|
A2 级期刊论文
|
50
|
A3 级期刊论文
|
40
|
B1 级期刊论文
|
30
|
B2 级期刊论文
|
25
|
C1 级期刊论文
|
10
|
C2 级期刊论文
|
6
|
D 级期刊论文
|
2
|
E 级期刊论文
|
1
|
会议论文
|
EI 收录的境外会议论文
|
6
|
EI 收录的境内会议论文
|
3
|
CPCI-S、CPCI-SSH 收录论文
|
3
|
备注
|
同一项成果计分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分。
|
注:
(1) 我校认定的学术期刊见学校科研处《重庆工商大学学术期刊分类表》,预警期刊按科研处规定执行。
(2) 内刊、E 级刊物增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纳入本办法进行计算,D 级及以上刊物增刊上发表的论文按E 级期刊计算。
(3)E 刊加分最多不超过 1 分。
(4) 论文经高一级刊物转载的,按高一级刊物计分,但不重复计算。
(5) 科研成果认定需提交刊物原件或检索报告,用稿通知一律不算。
(6) 原则上学术论文应大于 3000 字,并在正规学术性期刊发表。新华文摘、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文章不少于 1500字。非学术研究性质的短文不得列入学术论文计分。如有特殊情况或争议,由数学与统计学院组织相关专家认定。
(7) D 级及以上刊物论文,如果导师是第一作者,学生是第二作者,可按50%比例分配。
4. 著作(B24)计分标准:
著 作 类 别
|
分数(分/每部)
|
专著
|
指定出版社
|
50
|
国外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外文专著
|
50
|
其他出版社
|
30
|
编著、译著、工具书
|
25
|
丛书第一主编
|
4
|
备注:再版、修订、重印的著作,不再给予奖励。
|
5. 参加学术研讨会、论坛等(B25)计分标准:
项 目
|
计 分
|
单项限分
|
参加国(境)外学术研讨会
|
3 分
|
9 分
|
参加校级以上学术研讨会
|
2 分
|
6 分
|
参加校级学术研讨会
|
1 分
|
3 分
|
注:
(1)均以第一作者身份提交论文参加研讨会,并做主题发言;
(2)所有分值不可拆分;
(3)学术研讨会级别由学院认定,其中参加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博学论坛并做主题发言按照校级研讨会计分。
6. 计分方式:
(1) 下列成果的完成人按下表所列比例分配科研分数。
①A\B\C\D 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②国家级、教育部级、中央其他部委级科研项目;
③省部(直辖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④授权发明专利;
⑤市级、校级研究生创新型项目。
参与人数
|
排 序 及 分 配 比 例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1
|
100%
|
|
|
|
|
|
|
|
|
2
|
70%
|
30%
|
如果导师是第一作者,学生是第二作者,可按 50%
|
3
|
50%
|
30%
|
20%
|
|
|
|
|
|
|
4
|
40%
|
30%
|
20%
|
10%
|
|
|
|
|
|
5
|
40%
|
25%
|
15%
|
10%
|
10%
|
|
|
|
|
6
|
35%
|
25%
|
15%
|
10%
|
10%
|
5%
|
|
|
|
7
|
35%
|
20%
|
15%
|
10%
|
10%
|
5%
|
5%
|
|
|
8
|
30%
|
20%
|
15%
|
10%
|
10%
|
5%
|
5%
|
5%
|
|
9
|
30%
|
20%
|
10%
|
10%
|
10%
|
5%
|
5%
|
5%
|
5%
|
9 人以上
|
第一人为 25%,其余人员平均分配 75%
|
(2) 其余科研成果的分数给予第一署名人,不再分配。
(三)德育素质分C
德育素质总分为 100 分,由基本要求分、寝室卫生分、奖励
分和扣分 4 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要求分为 80 分,寝室卫生分为
10 分,奖励分为 10 分,扣分情况在总分基础上加以扣除。
1. 基本要求分(80 分)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各种教育活动,15 分;
(2) 良好的文明、礼貌习惯,作风正派、生活俭朴、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严于律已、乐于助人、为人诚信、谦虚谨慎、爱护公物,15 分;
(3) 学习态度端正,无迟到、早退,能自觉学习,刻苦钻研,按时按要求完成作业的,15 分;
(4) 探究真理,追求卓越,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积极参加导师安排的科研项目,科研能力优秀,15 分;
(5) 遵守国家法律制度,遵守校纪校规,有正义感,敢于同违纪行为作斗争,10 分;
(6)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10 分。
2. 寝室卫生分(10 分)
寝室卫生根据学校提供的卫生检查成绩,取该学年平均分加权计算后折合为 10 分制的成绩计分。
3. 奖励分(10 分)
凡在被考评学年内有以下情形者,按以下标准加分(最高不超过 10 分):
(1) 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事迹突出者(专指与坏人坏事作斗争、抢险救灾、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抢救伤残病人等),酌情加 5—10 分。
(2) 积极参加无偿献血者(以献血证为准),加 2 分。
(3) 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注册暖青汇 APP 且本学年服务时长每满 20 小时加 1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以上均由学生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由培养单位审核认定。
4. 扣分
①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煽动闹事、组织非法游行集会、张贴大小字报、参加邪教组织,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思想道德素质项不得分;
②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扣 30 分,受严重警告、
警告处分者扣 20 分,受校级、院级通报批评者分别扣 10 分、5 分;
③有恶意拖欠学费等其他不良诚信记录者扣 15 分;
④凡上课及要求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每缺勤一次扣 5 分,
迟到或早退累计两次计 1 次缺勤;
⑤中共党员、班(团)学生干部,校院团委、学生会以及在校院学生工作部门管理和指导的学生组织内任职的主要学生干部,工作严重失职者,对突发事件或恶性违法违纪案件不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制止或不抢救的扣 15 分;在事故中负有领导、
组织责任者扣 20 分。
(四)社会工作与创新实践D(满分为 100 分)
D=D1+D2+D3+D4+D5
内 容
|
社会工作与创新实践 D
|
D1
|
D2
|
D3
|
D4
|
D5
|
任职类
|
学科竞赛获奖
|
文体类获奖
|
荣誉类
|
实践类
|
|
5分
|
50分
|
15分
|
15分
|
15分
|
1.任职类(D1)加分标准:
序 号
|
职 位
|
分数
(分)
|
1
|
校研究生团委、校研会主席、校研究生自律委员会主席、研究生三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
5
|
2
|
校研会副主席、校研究生自律委员会副主席、研究生三助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研究生党支部书记
|
4
|
3
|
校研究生团委(校研究生自律委员会、校研究生会)部长副部长、研究生分会主席、
|
3
|
4
|
党支部支委、校研究生会干事、校研究生自律委员会干事、
研究生分会副主席、各楼栋楼长、副楼长(楼长助理)、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学院助理辅导员
|
2
|
5
|
校研究生分会部长、副部长、研究生三助管理服务中心部长、副部长
|
1
|
6
|
其他班级学生干部(视工作情况)
|
0.5-1
|
7
|
寝室室长及其他未列举但主管部门界定为研究生干部
|
0.1
|
注:(1)研究生干部担任职务,必须经过正规的选聘及考核程序,只有经过考核合格,发放正规聘书的研究生,可享受任职加分。考核不合格者, 不予加分。
(2)任职类加分可累计,但仅限 2 项加分且总分不超过 5 分。
2.参加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类获奖(D2)加分标准:
项目类别
|
级别
|
奖项(一等奖获得者得分)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胜奖
|
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类获奖
|
国家级
|
18
|
16
|
14
|
12
|
11
|
省部级
|
11
|
10
|
9
|
8
|
7
|
校级
|
7
|
6
|
5
|
4
|
3
|
校内职能部门
|
5
|
4
|
3
|
2
|
1
|
注:
(1) 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类活动特指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领域,完成特定作品参赛的活动,如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研究生统计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市场调查与分析大赛(研究生组)、全国应用统计研究生案例大赛、挑战杯(研究生组)等类似活动,不含知识类竞赛。其他未列出的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类活动由学院进行认定。
(2) 由全国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一级学会、团中央等部门主办的奖项为国家级奖项,对应竞赛活动的省级赛区奖视为省部级奖项;省部级政府部门(含团委)主办且盖政府部门行政章的为省部级奖项;校级奖励专指由重庆工商大学或研究生院主办且盖校印的奖项,由学校或研究生院委托某部门主办且盖校印的奖项视为校级奖励;校内职能部门奖励专指校内职能部门或学院主办且盖职能部门或学院印章的奖项。
(3) 鼓励团队参赛,3 人及以上的团队获奖,参赛规则明确了队长且队长承担主要作用的队长按0.8倍分值给予个人加分,其他队员按0.5倍加分,无明确队长则每人按照相应分值的0.6倍给予个人加分;2 人团队获奖,参赛规则明确了队长且队长承担主要作用的队长按1倍分值给予个人加分,队员按0.6倍加分,无明确队长则各按0.8倍加分。
(4) 经过下一级(含校内)赛区选拔参加省部级及以上竞赛获得成功参赛奖的视为优胜奖,未经过下一级赛区选拔的成功参赛奖按优胜奖名次递减 1 分。
(5) 参加同一次赛事的不同层级获奖得分不累计,按不同层级获奖的最高分计算。
(6) 竞赛类加分可累计,但总分不超过 50 分。
3.参加文体艺等活动竞赛类(D3)加分标准:
项目类别
|
级别
|
奖项(获得者得分)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胜奖
|
运动会、文艺比 赛、演讲比赛、征文大赛、知识竞赛等
|
国家级
|
15
|
13
|
11
|
9
|
8
|
省部级
|
8
|
7
|
6
|
5
|
4
|
校级(校印)
|
4
|
4
|
3
|
2
|
1
|
校内职能部门
|
3
|
3
|
2
|
1
|
0.5
|
注:
(1)各类竞赛、活动获奖中,省部级以上奖励专指由政府部门主办且盖政府部门行政章的奖项;校级奖励专指由重庆工商大学主办且盖校印的奖项;校内职能部门专指校内相关管理部门主办且盖职能部门印章的奖项。
(2)破校纪录、省(市)纪录、国家纪录的主力队员,每项分别加 14、16、18 分。
(3)3 人及以上的团队获奖按照相应分值的 0.3 倍给予个人加分;2 人则各按 50% 加分。
(4)其他获奖者按名次依次递减 1 分,最低减为原分值的 0.3 倍。
(5)文体艺竞赛类加分可累计,但总分不超过 15 分。
4.荣誉类(D4)加分标准:
项 目
|
级别
|
计 分
|
备注
|
先进集体(班集体、支部、文明寝室))
|
国家级
|
5
|
主要负责人按此比重算分;其他人员按60%算分。
|
省部级
|
3
|
校级
|
2
|
校内职能部门
|
1
|
标兵、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自强不息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等荣誉称
号
|
国家级
|
8
|
|
省部级
|
6
|
校级
|
4
|
校内职能部门
|
2
|
政府部门通报表扬
|
国家级
|
8
|
|
省级
|
6
|
地市级
|
3
|
县级
|
1
|
校内通报表扬
|
校级
|
1
|
|
校内职能部门
|
0.5
|
注:
(1) 政府部门通报表扬特指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通报表扬。国家级指中央政府部门;省级、地市级、县级指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政府下属部门通报表扬按下一级分值计分;县级下属部门及以下级别表扬按校内职能部门计分。政府部门表扬信按低一级别分值计分。政府部门通报表扬事项如果与智育分中的奖励分事项重合,则不重复计分,研究生可以选择高分值项单边计入。
(2) 不属于上述称号的其余项目,均按照校内职能部门活动类标准计分。
(3) 各类奖学金证书不加分。上述不同类别可累计加分; 同一项目多种类别取最高项加分。
(4) 荣誉类加分可累计,但总分不超过 15 分。
5.实践类(D5)加分标准:
序 号
|
项目名称
|
级别
|
分数(分)
|
1
|
研究生挂职锻炼社会实践
|
校级
|
5
|
2
|
研究生境外实习实践项目
|
校级
|
5
|
3
|
校级研究生研习类社团
|
校级
|
5
|
4
|
研究生境外实习实践项目
|
院级
|
2
|
5
|
研究生学习类社团、小组
|
院级
|
2
|
注:
(1) 实习实践类项目是指由研究生院集中组织的、或由培养单位组织的并在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的项目。
(2) 研究生研习类社团是指由学校职能部门或二级培养单位组织成立的,在研究生院备案并经主管单位考核合格的学习类社团、兴趣小组。
(3) 不属于上述内容的社会实践项目,均不加分。
(4) 实践类加分可累计,但总分不超过 15 分。
(六)减分项目E
类型
|
扣分
|
受校级处分
|
警告及以上 5;通报 0.5;
|
受培养单位、职能部门通报批评
|
3
|
学年内务卫生被评为“不合格寝室”
|
1
|
学位课和必修课重修
|
每门减 5 分
|
注: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且经认定的,或受校级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学校文件)取消当年评选奖学金资格和各类优秀荣誉资格。
三、考评时间与程序
综合素质考评工作每学年 9 月进行。评定程序和计分比例按照该类奖学金管理办法中规定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附 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工商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奖惩未尽项目的增加,应经数学与统计学院同意,以使全院评分标准一致。
(三)本研究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经数学与统计学院审核,并提前一个月公示,无异议后报研工部备案。此后如有与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考评要求不一致之处,由学院对本考评办法进行修订。
(四)考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修订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于2021年9月17日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20年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数学与统计学院负责解释。
2021 年 9 月 17 日